2013年5月11日14時15分,瀘州市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傷(其中8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3747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馬凱副總理、王勇國務委員等黨和國家領導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立即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監局局長付建華及有關同志連夜趕赴事故現場,傳達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長魏宏、副省長劉捷,瀘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迅速率有關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全力組織搶險救援。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5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由四川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局長孫建軍為組長,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監察廳、國土資源廳、省總工會、省政府應急辦、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瀘州市人民政府組成的“瀘州市瀘縣桃子溝煤礦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聽取專家組對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鑒定,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位于瀘縣福集鎮華安村六社。始建于1978年,原名稱為瀘縣石崗公社桃子溝煤廠,生產能力1萬噸/年。1989年變更名稱為瀘縣桃子溝煤礦,屬鎮辦集體企業。2007年省政府批準為獨立擴能礦井,3擴9萬噸/年。2012年9月企業改制為民營企業,變更名稱為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劍。
該公司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及安全資格、業主安全資格證在有效期內。因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有效期于2013年4月18日被四川煤監局注銷;因擴建工程未竣工驗收,煤炭生產許可證于2013年2月25日被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注銷。
該公司采用斜井開拓,共有四個井筒:主斜井、副斜井、回風斜井和原主提升斜井。+50m水平一個水平開采,共布置兩個采區,+50m水平以上為一采區,+50m水平以下為二采區(下山采區)。主斜井采用絞車串車提升,副斜井安設架空人車運送人員,井下運輸大巷采用防爆柴油機車運輸。
礦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方式,抽出式通風方法,主斜井、副斜井、原主提升斜井進風,回風斜井回風。該礦部分區域安裝了KJ90NA型安全監控系統、KJ251型人員定位系統、防塵灑水系統和壓風自救系統。
該礦為瓦斯礦井,2008年鑒定礦井瓦斯絕對涌出量為0.8m3/min,相對涌出量為9.22m3/t。2012年鑒定礦井瓦斯絕對涌出量為1.26m3/min。
礦井許可開采二皮炭、龍骨炭、泡炭三層煤。二皮炭煤層平均厚度0.3m,龍骨炭煤層平均厚度0.4m,泡炭煤層平均厚度0.58m,傾角均為13°~15°,煤塵均無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傾向性均為Ⅲ級(不易自燃)。
礦井采用雙回路供電,井下采用雙回路高壓電纜入井供電。
礦井采用二級排水,+50m水平排水系統已形成,-100m排水系統未形成,采用臨時水泵排水。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簡單。
該公司原業主是羅劍和李貞元,各占5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羅劍兼執行董事,李貞元任公司監事,周明任公司經理。2013年3月7日,李貞元將股份轉讓給其女婿周明。羅劍負責銷售、對外聯系及協調工作;李貞元及徒弟謝勝良實際控制著煤礦的日常生產組織、人員安排、工資結算等;周明負責材料采購工作。設置有礦長(張長勇)、副礦長(胡德友,協助礦長工作,今年4月15日前任礦長)、生產副礦長(姜大倫)、安全副礦長(徐英成)、機電副礦長(盧德全)、掘進副礦長(楊萬平)、夜班帶班副礦長(陳遠華)、技術負責人(陳天才);部門設置有五科:安監科、生產技術科、機電運輸管理科、通風科、生產調度室。五隊:采煤隊、掘進隊、機電隊、運輸隊、通維隊。
(二)擴能工程審批及建設情況
2007年1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函〔2007〕12號文件批準該礦進行獨立擴能。2009年12月15日,四川省經濟委員會以川經煤炭函〔2009〕1639號文對該礦擴建工程《初步設計》進行了批復,設計生產能力為9萬噸/年,建設工期14個月。2010年2月22日,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川煤監審批〔2010〕104號文對《安全專篇》進行了批復。2010年3月10日,瀘州市經濟委員會以瀘市經運行函〔2010〕9號同意開工備案。2010年3月22日,瀘縣安全監管局以瀘安監〔2010〕25號文同意開工建設。
2010年7月15日,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川經信煤炭函〔2010〕922號文對該礦第一次修改擴建工程《初步設計》進行了批復并將工期順延6個月。2010年7月26日,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川煤監審批〔2010〕412號對第一次修改的安全專篇部分內容進行了批復。
2011年4月27日,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瀘經信運行函〔2011〕35號文對該礦第二次修改調整設計進行了批復,并又將工期順延了6個月,2012年6月4日,瀘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以瀘縣經發〔2012〕114號文件,同意再將工期順延三個月,累計調整建設工期為29個月。2012年6月25日,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川煤監審批〔2012〕295號文對該礦第二次修改的安全專篇部分內容進行了批復。
2012年11月20日,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瀘經信運行〔2012〕569號對該礦第三次修改設計方案進行了批復。
2012年9月7日,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瀘經信運行〔2012〕429號批復該礦聯合試運行。2013年1月9日,瀘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以瀘縣經發〔2013〕11號文同意該礦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轉期延長3個月。
2013年3月25日,瀘縣安全監管局以瀘縣安監礦復〔2013〕27號文批準該礦節后復工復產;2013年4月7日核準1個采煤工作面(2121采面),4個掘進工作面(2123運輸平巷、2124上回風巷、-100m水泵房、-100m水倉),最大班入井人數101人。
礦井在建設和聯合試運行期間,前后實際布置了5個采煤工作面或作業點(2121采面、2112備采面、3111采面、3122作業點、2121上段北側作業點)。其中,3111為非核準采面,3122、2121上段北側違規作業點事故前已封閉。
礦井擴建工程2010年3月開工建設,至事故發生前,-100m水平排水系統工程仍未完成,累計投資5000萬元左右。
(三)試生產情況
2012年9月7日,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批準該礦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2121對拉采煤工作面進行試生產。
2121對拉采煤工作面上段工作面2013年4月完成安裝開始生產。采用截煤機掏槽、放壓炮落煤工藝,每天早班出煤,中班移溜、截煤、放壓炮,0.8m-1m單體液壓支柱支護頂板,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輸。每班5-6人作業,兩天循環推進1m,至事故發生前共推進10m,生產煤量約500噸。
2121下段工作面2013年3月完成安裝,采煤工藝、作業方式、頂板支護、運輸方式與上段工作面一致,5月10日中班循環推進1m。
(四)事故發生區域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在3111違法采煤工作面,位于礦井+50m水平二采區二皮炭煤層,工作面采用一條中間運輸巷集中運輸,其兩翼各布置11條支巷,各支巷從中間運輸巷10m處起前進式采煤,采用巷柱式邊掘邊采,相鄰兩支巷互通形成采煤工作面,每條支巷為1個獨立的采煤作業點,各支巷平行作業;采煤工藝為煤電鉆打眼,放炮落煤。各支巷間距10~13m,支巷巷高1.2m、斷面1.8m2,沿空砌矸石帶護巷,局部地點木點柱支護;中間運輸巷道長度132m,巷高2m、斷面4m2,采用金屬三節棚支護。
3111采煤工作面通過中間運輸巷進風,在中間運輸巷設置1道風門控風,新鮮風流從3111平巷進入到中間運輸巷,主要風流經1、2支巷進入采煤工作面和各支巷,最后匯入回風巷,各支巷之間角聯通風,風量自然分配,各采煤作業點串聯通風。
中間運輸巷采用SGB30型刮板輸送機運輸,支巷采用自制礦車配45#角鋼軌道運輸。工作面沒有安設安全監控系統。作業人員均未佩戴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
3111工作面大部分時間為中班單班作業,上班時間為13時至22時,部分時間為早、中班作業。每條支巷固定2名工人,各支巷單獨計量計價,按月產量分級計發工人工資:80噸/月時計186元/噸、90噸/月時計196元/噸、100噸/月時計202元/噸。
(五)違法違規生產情況
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違法違規布置了3111采面、3122采煤點、2121上段北側采煤點。其中3122、2121上段北側采煤點為逃避監管,多次封閉后又啟封。3122采煤點2012年4月開始生產,布置6條支巷人工挖煤,推進了30-50米,2013年5月9日中班密閉;2121上段北側采煤點2012年10月開始布置,沿2121切眼、3112上山向北布置9條支巷采煤,推進了50-70米,2013年5月9日中班封閉。
3111工作面2012年3月開始施工,中間運輸巷至4月下旬掘通,8月上旬完成22條支巷布置。2013年2月安設刮板輸送機,3月21日開始組織生產,至發生事故前,南、北兩側共推進了60-100米,生產煤量約3300噸。
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為了隱瞞未經許可違法違規開采工作面或作業點的情況,采取單獨繪制圖紙、單獨設置瓦檢報表、單獨設置礦燈發放記錄、入井檢身記錄不登記違法違規點人員、作業人員不佩戴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不安設安全監控系統、有人檢查時提前封閉或在工作面下口平巷設置柵欄、撒上煤灰、懸掛警示標示牌等手段逃避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
二、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
(一)事故經過
2013年5月11日7時10分,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集中組織召開班前會。早班作業人員141人入井,其中48人先后到違法作業區域作業。12時許,中班帶班副礦長徐英成組織召開班前會,隨后78名作業人員陸續入井,早班部分人員升井。事故發生時,井下共有作業人員108名,其中違法作業區域有49人作業。3111采煤工作面22個支巷處于無風微風狀態。14時15分,第6支巷放炮后,殘藥燃燒引爆集聚瓦斯。爆炸波及3111采煤工作面及相鄰區域。
(二)事故搶險救援經過
3111采煤工作面隊長王光明見發生事故,立即與瓦斯檢查員何吉彬等6人互救到3111采面進風巷,隨即到一級提升下車場打電話向地面報告事故。地面檢身員隨即通知陳天才、謝勝良趕到井口值班室。此時,在井下的徐英成趕到二級提升上車場打電話給地面的陳天才詢問情況。監控員王堂鮮14時30分電話向羅劍報告事故。羅劍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求礦長組織人員施救,清點人數,并立即向瀘縣安全監管局局長李孝倫報告事故。李孝倫立即向縣政府、市安全監管局報告事故。市安全監管局立即向市政府、四川煤監局及川南分局報告事故。四川煤監局向省政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事故。
接到事故報告后,四川省人民政府、瀘州市及瀘縣黨委政府立即啟動煤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成立瀘縣桃子溝煤礦“5.11”瓦斯爆炸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并先后調集7支專業救護隊、147名隊員,全力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經自救和救援,至當晚22時30分,共出井82人(其中9人重傷,10人輕傷),救出26名遇難人員。5月11日16時1名重傷員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5月12日凌晨3時1名重傷員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傷(其中重傷8人、輕傷10人)。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3111采煤工作面6支巷采煤作業點區域處于無風微風狀態,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放炮后,殘藥燃燒,引爆積聚瓦斯。
(二)間接原因
1、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
(1)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非法組織生產,蓄意逃避監管。
發生事故的3111采煤工作面不屬于礦井技改擴建設計開采范圍;不屬于批準的礦井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工作面;不屬于瀘縣安全監管局核準的采煤工作面。為逃避監管,該礦采用“兩本賬”、“兩張圖”,不發放作業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不安設安全監控系統,躲避檢查;采取提前封閉、設置柵欄等手段掩蓋工作面生產作業跡象。
(2)3111采煤工作面通風管理混亂
3111采煤工作面部署采用明令淘汰、禁止的多支巷非正規采煤方法,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可靠。一是工作面采用多支巷前進式開采,導致各作業點為大串聯通風。二是各支巷多點采煤同時平行作業,放炮后煤炭堆積,造成通風斷面減小,風量不穩定。三是控風設施不可靠,3111工作面中間運輸巷為單道風門,且下面有刮板輸送機通過。四是各支巷無控風設施,20條支巷均為角聯通風;采煤工作面作業點推進度不一致,造成無風微風。
各作業點無風微風作業。3111采煤工作面總回風量為147m3/min,分布到22條支巷,風量、風速均低于規定。
(3)現場管理混亂
瓦斯管理不到位。3111采煤工作面配備2個瓦斯檢驗工,不足以滿足22個作業點瓦斯檢查需要。安全監控缺失,未設置安全監控系統及相關傳感器。
火工產品管理混亂。未嚴格執行炸藥、雷管領退制度。炸藥和雷管在工作面隨意亂放。
違規爆破。工作面爆破時未使用炮泥和水泡泥封孔;部分爆破作業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各支巷在岔口處放炮,安全距離不足,放炮母線固定鋪設,且爆破時未撤除鄰近支巷的作業人員。
現場生產組織混亂。工作面采高0.3m,各支巷采煤作業點單獨計量計價,采煤作業點推進度不一致;巷道斷面小且不規則,無支護,充填不及時。
(4)職工培訓不到位
部分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部分作業人員自救器懸掛在支巷外,未隨身攜帶;未組織工人開展災害應急演練,部分工人不會使用自救器,發生瓦斯事故,部分工人向回風巷撤離。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1)瀘縣安全監管局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監管不力,開展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以下簡稱“打非治違”)工作流于形式,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日常監督檢查走過場,未發現該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問題;2013年3月節后復產驗收把關不嚴,在該礦的排水工程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同意其恢復試生產;連續兩任駐礦安監員(2011年至2013年)均收受礦方數量不等的現金,嚴重失職;疏于駐礦安監員管理,對駐礦安監員失職瀆職的行為失察;對福集鎮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督查不到位。
(2)瀘州市安全監管局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該礦非法違法生產等問題失察;指導、監督瀘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力。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1)瀘縣經信局履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不力,開展打擊煤礦“打非治違”工作流于形式,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技改擴建工程進度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該礦非法組織生產行為失察。
(2)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未正確履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該礦在批復技改區域外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的行為失察;驗收和審查把關不嚴,2012年9月在該礦的排水工程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批復同意試生產。
4、國土資源部門
瀘縣國土資源局2011年3月在未組織人員實地調查核實的情況下,輕信礦方描述,為事故煤礦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關于瀘縣桃子溝煤礦資源儲(量)變動情況說明》,為企業變更采煤區域提供了方便。此次事故就發生在當時證明為采空區的區域內。
5、地方黨委、政府
(1)福集鎮黨委和鎮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福集鎮政府安辦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未發現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復的技改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問題;福集鎮黨委對鎮政府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不到位,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2)瀘縣縣委、縣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到位。瀘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多次組織檢查均未發現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復的技改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問題。瀘縣縣委、縣政府對有關職能部門和福集鎮黨委、鎮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黨員干部監督管理不到位。
(3)瀘州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瀘縣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瀘州市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王永恒,事故當班3111采煤工作面瓦斯檢查員。未嚴格執行瓦斯檢查“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何琦,瀘縣安全監管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長兼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駐礦煤監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執行逮捕。
2.潘開勇,瀘縣安全監管局礦山管理站原駐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煤監員。因涉嫌受賄罪被執行逮捕。
3.李家乾,瀘縣安全監管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站長。因涉嫌受賄罪被執行逮捕。
4.唐聞,瀘縣安全監管局礦山管理站副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執行逮捕。
5.羅江富,瀘縣安全監管局礦山管理站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執行逮捕。
6.周焱林,瀘縣安全監管局副局長,負責礦山安全工作,分管礦山管理股、礦山管理站。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執行逮捕。
7.馬孟燎,瀘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股股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執行逮捕。
8.李貞元,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主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無視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違章指揮、擅自決定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非法違法組織生產;采取在工作面進、回風巷道設置柵欄或密閉、建立兩套技術資料、兩套入井作業人員記錄、工作面不安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甲烷和風速傳感器、不發放作業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等方式刻意隱瞞該作業區域逃避監管。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9.羅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持有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50%的股份),系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分管煤礦后勤管理、設備采購和對外事務工作。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力;參與決定煤礦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非法違法組織生產。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10.周明,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經理、股東(持有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50%股份)。周明在實際控制人李貞元的幫助帶領下參與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未正確履行對煤礦的安全管理職責。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謝勝良,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調度室主任,實際負責生產安全工作,參與決定并負責實施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多次在上級來礦檢查前親自安排人員到工作面進、回風巷道設置柵欄或密閉;安排煤礦建立兩套技術資料、兩套入井作業人員記錄、工作面不安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甲烷和風速傳感器、不發放作業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等方式刻意隱瞞該作業區域逃避監管,事故當天帶早班提前出井。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張長勇,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礦長(2013年4月15日任命為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明知煤礦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仍參與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對3111采煤工作面未安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甲烷和風速傳感器、不發放作業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等重大安全隱患沒有采取措施;對3111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爆破作業管理規定落實不到位。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議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13.胡德友,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前任礦長(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4月15日后協助礦長張長勇工作。參與決定并負責安排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親自安排實施在工作面進、回風巷道設置柵欄或密閉、建立兩套技術資料、兩套入井作業人員記錄、工作面不安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甲烷和風速傳感器、不發放作業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等方式刻意隱瞞該作業區域逃避監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議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14.姜大倫,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生產副礦長,分管煤礦生產管理工作。參與并同意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參與審定《311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時未嚴格把關,對該《作業規程》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相關的規定和標準未提出意見;對3111采煤工作面長期存在的通風瓦斯管理混亂、爆破作業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等隱患督促整改不到位。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議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15.陳天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分管煤礦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參與并同意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違反國家煤礦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設計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并違規編制《311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繪制的煤礦圖紙資料未反映井下真實情況;參與隱瞞3111等采煤工作面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的事實;對3111等采煤工作面不安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甲烷和風速傳感器、不發放作業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等重大安全隱患沒有采取措施。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議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16.徐英成,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安全副礦長,事故當天中班帶班礦長,分管煤礦安全工作(事故中受傷,正在醫院救治)。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參與并同意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對3111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該工作面長期存在未安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甲烷和風速傳感器、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現場通風瓦斯管理混亂等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議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17.楊萬平,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副礦長(2013年2月前任通風科長),負責掘進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煤礦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非法違法組織生產未制止;未履行通風科長職責,對3111采煤工作面長期存在的通風瓦斯管理混亂、通風系統不完善、控風設施不可靠、爆破作業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等隱患督促整改不到位。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議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18.盧德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機電副礦長,分管機電日常管理工作。對煤礦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非法違法組織生產未制止。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議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19.陳遠華,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夜班專職值班副礦長兼掘進隊長,分管掘進隊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并同意煤礦在超出技改擴建工程設計開采范圍、批準的試生產范圍和核定的采掘頭面范圍布置3111等采煤工作面,采用明令禁止的多支巷前進式采煤方法非法違法組織生產。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議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處理后,由有關單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采取措施人員
1.王光明,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采煤隊隊長,3111采煤工作面班長,具體負責組織3111采煤工作面生產,且事故當班在3111采煤工作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履行3111采煤工作面現場安全管理職責,致使工作面的火工產品管理混亂、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不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放炮不使用水泡泥和炮泥封孔等重大安全隱患長期存在;組織在3111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道設置柵欄逃避監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刑法》第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何吉彬,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事故當班瓦斯檢查員。未嚴格履行瓦斯檢查員職責,特別是對放炮員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的行為制止不力。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黃先發,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安監科長。履行安監科長職責不到位,在謝勝良安排重點負責2121采煤工作面試生產后,對3111采煤工作面長期存在的采用多支巷前進式采煤、通風系統不可靠、控風設施不完善、無風微風作業等情況檢查不到位,未能發現該工作面長期存在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不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等重大安全隱患。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給予黃先發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茍仁淮,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技術科長兼掘進隊長。履行技術科長職責不到位,對3111采煤工作面長期存在的采用多支巷前進式采煤、通風系統不可靠、控風設施不善、無風微風作業等情況檢查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給予茍仁淮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建議給予黨紀、行政處分人員
1.張選華,中共黨員,瀘縣安全監管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長,負責糾正和查處福集片區煤礦違規組織生產、建設行為。組織開展福集片區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駐礦煤監員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復聯合試運行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失察;2013年3月22日,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節后復工復產檢查驗收工作中收受礦方現金,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李孝倫,瀘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縣安全監管局全面工作。對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相關股室認真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監管職責,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復聯合試運行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失察;對隊伍建設重視不夠,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高延松,中共黨員,瀘縣經信局能源股股長,負責全縣煤炭行業安全技改項目投資核準上報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煤炭生產許可證申報、年檢及管理等工作。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技改期間的工程進度和安全等疏于監管,未嚴格執行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瀘經運行〔2012〕429號文件中“加強對桃子溝煤礦日常監督,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的要求,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聯合試運行期間未到該礦監督檢查,對該礦在批準聯合試運行區域外的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失察;未正確履行職責,未抽查核實該礦的煤炭產量,行業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王定平,瀘縣經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能源建設和企業生產安全等工作,分管能源股。未有效督促能源股正確履行職責,未組織開展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聯合試運行期間的監督檢查,未發現該礦在批準聯合試運行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對事故發生和行業監管不力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5.李臻金,瀘縣經信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縣經信局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相關股室正確履行職責,未組織開展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聯合試運行期間的監督檢查,未發現該礦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對事故發生和行業監管不力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6.張慶豐,合江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瀘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分管礦產資源管理股。2011年3月10日,在未安排工作人員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所報送的煤礦資源儲量變動情況說明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的情況下,簽字同意與事實不符的《瀘縣國土局資源局關于瀘縣桃子溝煤礦資源儲(量)變動情況說明》,為企業變更采煤區域提供了方便,此次事故就發生在當時證明為采空區的區域內。對事故發生和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礦產資源管理不嚴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劉孝文,男,漢族,中共黨員,瀘縣福集鎮安辦主任,負責鎮安辦全面工作,聯系煤礦和非煤礦山。開展全鎮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轄區煤礦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準聯合試運行區域外的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陳敬先,中共瀘縣福集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安委會副主任,負責安全生產、工業經濟等工作,分管鎮安辦。未正確履行職責,組織開展全鎮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鎮安辦工作人員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沒有嚴格執行鎮政府制定的鎮安委會副主任每年下井檢查煤礦安全不少于48次的規定,未發現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準聯合試運行區域外的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鄭光明,2013年4月19日任中共瀘縣福集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人選,主持鎮政府全面工作,鎮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重視程度不夠,未有效督促鎮政府分管領導和鎮安辦工作人員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于其任職時間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0.唐棟良,中共瀘縣福集鎮黨委書記,負責鎮黨委全面工作。督促鎮政府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督促鎮政府領導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蒲濤,瀘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管縣安全監管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2012年以來,未嚴格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產煤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每月下井檢查煤礦不少于1次的規定,有2個月未下井檢查;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福集鎮政府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發現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的非法違法生產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譚光軍,中共瀘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黨組書記、縣長,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瀘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未有效督促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根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之規定,建議依法免去其縣長職務。
13.郭慶,中共瀘縣縣委書記,負責縣委全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督促縣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部署的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陳再平,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經濟運行科副科長,負責對全市煤炭行業技改項目的核準、生產能力核定、煤炭生產許可證申報審核管理等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的審批工作中,審查把關不嚴,在排水系統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在批復文件上簽字同意該礦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
15.馬騰,瀘州市金融辦副主任。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任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黨組成員、副主任,負責煤炭行業管理工作,分管經濟運行科。未正確履行職責,2012年9月7日,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排水系統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違反《四川省煤礦改擴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簽字批復同意該礦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周毅,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黨組書記、主任,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煤礦改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審批工作重視不夠,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對分管領導違規批復同意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7.包建剛,瀘州市安全監管局礦山安全監察科科長,負責監督檢查煤礦、非煤礦山及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對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指導、督促瀘縣安全監管局開展查處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
18.張繼林,瀘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分管礦山安全監察科。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開展全市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瀘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19.李思能,瀘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市安全監管局全面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和安排部署查處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問題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瀘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20.曹勇,瀘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市安全監管局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在分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組織開展全市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督促、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1.張顯富,瀘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根據瀘州市人民政府有關市政府領導負責聯系縣(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負責聯系瀘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在負責聯系瀘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過程中,督促瀘縣人民政府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力度不夠,未有效督促瀘縣人民政府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22.劉強,中共瀘州市委副書記,瀘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市長,全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導市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六)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非法違法生產引發重大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建議由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南煤監分局給予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復的開采區域外非法組織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規定,建議瀘州市人民政府沒收桃子溝煤礦非法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建議省、市相關部門依法吊(注)銷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有關證照,由瀘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實施關閉。
建議責成瀘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五、防范措施
各產煤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煤礦企業要認真學習領會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重要意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深刻吸取這次事故教訓,從以下幾個方面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一)扎實推進煤礦“打非治違”專項行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打非治違”工作作為抓安全生產的“抓手”,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加強縣、鄉兩級政府“打非治違”責任,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復區域外的非法違法生產問題,不是個案,應引起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切實吸取教訓,結合轄區煤礦停產整頓,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特別是要把查實、查處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作為重點,集中打擊一批非法違法煤礦,扎實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二)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現場管理混亂、技術管理缺失等問題,督促其他煤礦企業嚴格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和瓦斯治理“十條禁令”。一要合理采掘部署,堅決淘汰多支巷前進式、巷柱式等落后采煤方法,杜絕大串聯、角聯通風和擴散通風以及無風、微風和循環風作業;二要嚴格瓦斯管理,配足瓦斯檢驗工,完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及相關傳感器,以及人員定位系統,保證正常運行。三要加強井下火工產品管理,嚴格執行煤礦火工產品領退、保管等制度和井下爆破作業規定,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四要合理勞動組織,認真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嚴格現場管理,提高勞動工效,減少作業人員;五要嚴格技術管理,禁止在未經批準區域作業,開采極薄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凈高不得低于0.6m,技術資料必須反映礦井實際,嚴禁弄虛作假;六要強化職工培訓,認真開展“保護礦工生命,礦長守規盡責”主題實踐活動,特別是教會工人按規定熟練使用自救器,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熟悉避災路線。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堅決停產整頓;對停產整頓期間生產的或整頓后仍然不達標的煤礦,要依法提請關閉。
(三)全面提升煤礦辦礦水平。
要結合全省煤礦數量多、規模小、災害嚴重、基礎薄弱的實際,按照“十二五”期間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抓好落實,下決心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產業政策的小煤礦,2013年關閉400個小煤礦,2014年關閉100個小煤礦。通過加強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兼并重組和淘汰落后產能等方面工作,切實提高煤礦辦礦水平,提升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支持和鼓勵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小煤礦,促進地方經濟和企業安全發展。
(四)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煤炭行業管理。
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的非法違法生產、違規違章作業、安全管理混亂問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雖多次執法檢查,根本問題卻沒有得到及時發現和處理,以致釀成大禍,教訓極為深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煤炭行業管理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健全完善安全監管、行業管理和執法體系,加強自身建設,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三部委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要求,加強對資源整合技改礦井的監督管理,及時掌握項目施工進展情況,督促煤礦企業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煤礦安全監管、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試生產期間的安全監管,嚴格把握生產、建設基本條件,達不到基本安全條件的礦井堅決不準復工復產;監督煤礦嚴格在批準的煤層、開采范圍、開采方案和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認真核實批準頭面的實際進尺、火工品使用量和煤炭產量,嚴格按照礦井實際生產能力和工程進度審批火工品數量和品種,杜絕在批準區域外非法使用火工品。對隱瞞實情況,逃避監管,非法違法生產的煤礦,一經查實,必須采取堅決措施予以查處,直至吊銷證照,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實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果。一是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防止煤礦弄虛作假、逃避檢查;二是建立完善舉報制度,鼓勵群眾舉報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和存在的嚴重隱患,重獎舉報人員;三是進一步完善駐礦安監員的管理體制、機制、制度,加強對駐礦安監員管理,督促安監員依法履職,廉潔執法,充分發揮駐礦安監員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中應有的作用。對不負責任、知情不報甚至失職瀆職的人員要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促進煤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炭行業管理與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工作會商機制,充分發揮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公安、監察、工會、工商等部門的協調聯動作用,加強對煤炭行業發展、生產、安全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溝通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形成合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瀘州市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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